鉴定的发起:多数情况下,工程价款举证责任在承包人,由其申请鉴定。但在超付工程款案件中,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退回多付工程款时,也需对超付事实举证并申请鉴定;在承包人报送结算后发包人长期不审核结算,承包人按报送金额起诉且不申请鉴定时,法院可能认定由发包人承担申请鉴定的义务。此外,法院也可能依职权启动鉴定,紧跟法庭进程灵活应对。
鉴定机构的选择:选择鉴定机构需考虑费用成本和专业度。常见确定方式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、双方在指定范围抽签、双方共同商定。代理人应结合案件情况引导法院合理选择,优先考虑工程所在地省内或地级市范围内的机构。
鉴定材料的质证:鉴定材料应通过法院提交,质证核心是真实性、合法性,关联性及证明内容由鉴定机构判断。避免以未说明证明目的为由不质证,否则会影响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。若作为材料提供方,需分类整理并列出清单。若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,举证方代理人应及时沟通补充。
现场勘察:现场勘察是必经程序,勘察前需与委托人沟通准备,勘察时协助全面记录现场情况,对工程使用或改造情况及时说明。同时,鉴定机构无权重新确定鉴定范围,若发现其有此类违规行为,代理人应及时提出异议。
鉴定报告的质证:质证应遵循造价专业与法律专业结合的原则。可借助专业人士或机构,审查工程量计算和计价标准等方面是否有误,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,对争议内容要求复核。若法官在鉴定过程中参与较少,应在庭审时再次提出意见,如遇合同外工程计价争议,可通过申请鉴定机构出庭、发问固定事实,结合合同约定争取权益。